详细内容
托运人须知: 1、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承运人资格和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对托运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由承运人填写提货单时,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货物上标明起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并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的标志。 4、运输过程中必须由专人看管、看管的货物,由托运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当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有关运输规定。承运人协助押运人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不得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货物和危险货物。 6、真实的包装和运输要求。
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并考虑指导计划和其他材料。 2、铁路散装货物运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每年、每半年、每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长期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3、其他整车货物运输,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货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等。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托运危险货物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布的《危险货物陆路运输规则》;运输双方约定的易损坏、腐烂、污染、新鲜的货物时,包装应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条款。 托运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托运货物和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者其他运输许可证的少装货物,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禁止在普通零担货物中携带非法、危险、限制和贵重物品。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在每件货物的两端贴上统一的运输编号标签。对需要特殊堆放、储存、装卸的货物,应增设储运指示标志,粘贴在货物明显位置,并在运单“特殊项目”栏中注明。